近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《預算法》修正案草案,修改後的《預算法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我國現行《預算法》是1995年正式實施的,之後,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顯著變化,脫胎於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階段的預算法,已漸漸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預算管理的需要。為此,從2004年起,有關部門便啟動了預算法的修訂工作。歷經三屆人大,10年時間,終於修法成功。
 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指明瞭方向,隨後的《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》確定了具體的改革任務、路線圖和時間表。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,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審獲得通過。
  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,而現代財政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法治,即完善立法,依法理財,將財稅運行全面納入法治軌道。當前,不可否認,規範我國財稅運行的相關法律並不如各界所期待的那樣完備,最明顯的例子是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中只有企業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制定了法律,其他多是以“暫行條例”、“試行”等形式頒佈的規章。此種情形意味著,建立現代財政制度,加快財稅領域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緩;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通過,無疑積極推動了財稅領域法治建設的進程。
  預算法很大程度上充當了財政基本法的角色,它不僅從法律上規範了財稅運行的各個領域,也為深化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起到頂層設計的作用。我們看到,無論是全面深化改革,還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,各界對立法先行充滿了期待。此時新預算法的出台,強化了人大在整個預算過程中的權威地位,並且對時下所關註的一些熱點問題,如地方政府性債務、全口徑預算、政府收支的公開透明、轉移支付制度、國庫管理制度等,都做出了回應。這既有助於化解當前財稅運行機制中的突出矛盾,也為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預留了空間。可以預見,在到2020年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過程中,新預算法所凸現的法治精神將越來越受到高度重視,並落實到具體的財稅改革實踐中。
  當然,如果站在現代財政制度的角度,從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三大任務來審視,新預算法還有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之處。例如,在政府間財政關係這一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難點上,新預算法的規定依然是框架性的,沒有對“營改增”背景下的政府間財政關係的重構做出指向性的規定。
  因此,這次修訂並非“畢其功於一役”。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化,預算法的修訂必然將會持續下去,唯此才能更好地體現“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”,有利於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”。總之,建立現代財政制度,預算法是抓手,這對於依法理財,乃至依法治國自然都是題中應有之義。
  (張德勇,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,海外網特約評論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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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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